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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S.M经纪公司 以侵权为由起诉鹿晗 已开庭审理

来源:看点网
时间:2016-05-19 12:50:17

  看点网讯  www.zlook.com 韩国娱乐公司S.M.Entertainment以侵权为由将旗下EXO前队友人气偶像鹿晗告其单方面违约并擅自为其他公司代言为由诉讼至法院索赔380余万元,于昨日下去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鹿晗

  据悉根据协议内容,S.M公司有权在世界范围享有鹿晗的代理权和经纪权,没有经过其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能自身或通过第三方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以及广告代言宣传。协议附件并约定双方针对广告活动利润的分成为各50%。S.M公司表示称其承担风险,投入资金对鹿晗进行培养,又经包装、宣传和运作,使鹿晗迅速走红,成为人气偶像。2014年10月10日,鹿晗有在韩国提起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案件,并单方宣布退出EXO组合,终止与S.M公司的专属关系,给该组合的正常演出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已经签订的广告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其倾力打造艺人的投资和成果丧失。

  原告S.M娱乐公司为韩国知名演艺经纪公司,曾签约培养众多练习生和知名歌手和歌唱组合,与被告鹿晗于2010年5月27日签订10年专属协议,鹿晗成为S.M专属艺人,后成为旗下EXO组合的主要成员。

  韩国S.M公司认为旗下艺人鹿晗为被告韩束公司和普缇客公司的代言行为,提升了两家公司的品牌价值,告其侵害其合同项下的专属经纪权利和财产权,并诉请要求鹿晗停止与两家公司的广告代言活动,并在新京报、新浪网等知名媒体网站发布声明,澄清作为鹿晗经纪公司与鹿晗仍存在正当的合同关系,同时要求鹿晗分别与两家公司负责连带赔偿224万元和160万元的经济损失。

  鹿晗答辩认为,韩国S.M公司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在此前鹿晗已经在韩国提起确认双方之间协议已经无效的诉讼,鹿晗表示不认可存在该协议的效力,并表示自己解约后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而鹿晗与韩国S.M公司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即便鹿晗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余两个被告公司与鹿晗之间也已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合约均不具有违法性,亦不构成侵权行为,更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的情形。鹿晗与两个被告公司均不存在单独或共同侵权的行为,所以S.M公司的诉讼不能成立。

  另外普缇客公司和韩束公司均出面表示自己并不构成侵权。(文/杜金牛)